如何使民间资金拆借合法化最近再度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,有关方面对民间金融调研频繁。业界认为,作为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,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目前已具备制度上的有利条件。
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,“对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争论一直在进行,此次央行力主尽快解决这一争论,说明民间金融已经具备了制度化规范的条件。这也是监管层应对金融危机,扶持中小企业渡过经济难关系列政策中的一部分。”
目前,在银行为主的融资体系中,民间融资行为受到严格的制度性限制。这种监管格局虽然规范了融资行为,但无法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。“在小额借贷市场上,大型银行出于成本和风控的考虑,不愿意进入,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。”李永森说。
由于具有期限灵活、利率灵活、规模灵活的特点,民间融资活动实际上在经济发达地区极为普遍。据记者了解,在温州地区,民间金融规模有600亿元;在珠三角、山东等地,民间金融规模虽然没有详细统计数据,但业内人士认为,这部分资金总量不容小觑。
不容否认,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金融在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同时,也成为压榨中小企业利润的重要力量。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人周德文认为,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正式的“身份”,放款人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,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。而这种高利贷运作模式加重了借款企业的资金成本,使企业本来就很紧的资金链变得更加脆弱。
“现在民间资金拆借行为亟需规范化,只有使民间金融舍弃高利贷营运模式,换取合法化持续运营的身份,才能把借贷双方的风险降低,民间金融也由此得到法律保护。而目前这个市场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。”李永森说。
国都证券银行分析师邓婷则认为,民间金融合法化可以推动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,大大激活民间信用,这也是健全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部分。
李永森特别强调,民间金融合法化对农村金融建设具有特殊意义。他说,农村金融仅仅依赖银行系统将导致更加严重的资金饥渴;而银行出于贷款成本收益考虑,基本没有进入农村市场。目前,农村产业化经营亟需资本支持,在银行缺位的情况下,民间金融对农村的作用更加重要。